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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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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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51次举报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同事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贷履行地如何确定成为管辖法院确定的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借方起诉要求履行合同,可以选择借方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为借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同样如果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款或偿付利息,可以选择出借方所在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同样理由,出借方这时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由以上分析可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如果原告诉求的是要求被告支付货币,原告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