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常XX,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XX村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汇仟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室。
被执行人:白XX,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XX村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申请依据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2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2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
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34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白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2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特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1月 日
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 司 剑律师 1863562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