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波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3369683636查看

  • 执业律所:新疆新轩律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来波|时间:2022年08月26日|1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称2017年9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还拖欠原告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2020年9月原告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VIP会员授课登记表、工作牌、工资表、微信转账记录、打卡记录表、视频资料、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并由该健身汇向其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证据来源不明确,所有证据上均无被告单位加盖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微信转账记录转款人名称不明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视频、录音资料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来源不明确,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不能确认是否被剪辑过,故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采信。

对原告出庭作证的证人任**的证人证言,被告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人所述的证言能证明证人与原告之间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应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具体到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供了VIP会员授课登记表、工作牌、工资表、微信转账记录、打卡记录表、视频资料、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并由该健身汇向其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未显示被告单位支付其工资,原告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单位给其安排工作或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玉素甫江买买提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玉某系健身教练,为健身会所客户提供私教工作时间客户健身时间而定。玉某的私教行为不受健身会所的规章制度管理,健身会所亦不向玉某支付报酬健身会所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及社保缴费记录中均没有玉某的姓名,而玉某提供的证据既无健身会所加盖公章又无相关负责人签字。因此进一步证明玉某与健身会所不存在劳动关系。

适用法律

根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全站访问量

    20471

  • 昨日访问量

    1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来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