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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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龙、孙某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力群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龙,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群,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法,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孙某龙为与被告孙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当庭减少后的诉请为: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群、被告孙某法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3月6日,案外人孙建跃与被告孙某法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案外人孙建跃借款给被告孙某法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未书面约定利息。2021年6月6日,孙建跃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孙某龙。被告孙某法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某龙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孙某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孙某法负担。

原告孙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孙某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力群律师,现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擅长领域:商事合同、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9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