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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卖淫嫖娼如何取保候审并释放—东莞太子酒店辩护律师奉军律师案例

作者:奉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2日分类:奉军律师案例浏览:511次举报


刑事辩护律师:【办案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律师:【被告辩护律师】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奉军律师(本人)


刑事辩护律师:【案情简介】

2014年2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4年3月2日到我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查明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2004年开始经营酒店,其中有桑拿部从事卖淫嫖娼非法犯罪活动,由梁某对太子酒店进行经营,并其中由周某负责人力资源部,周某招聘进来的女技师进行面试,并安排医生对她们进行体检,在中央电视台对太子酒店曝光以后,周某在公司领导的指示要求下,对人力资源部有关桑拿部女技师的所有的人事资料打包等待运走,周某涉嫌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东莞市提起公诉,指控周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卖淫罪。


刑事辩护律师:【结果如下:】

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经本律师会见及调取案件材料,在侦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多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经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其本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在整个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件里她只是一个员工,听从上级领导指示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家庭贫困,平时变现良好,也没有犯罪前科,自首以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并非酒店主要工作人员,也不是桑拿卖淫部门的直接工作人员,只是在桑拿部招聘上辅助桑拿部门招聘及时人员,就是一般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的性质,周某在太子酒店工作16年,任职人力资源部门副经理仅有四个月,其对酒店桑拿部门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实际的主要作用,不是缺一不可得人员;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6日,及2015年8月20 日,2016年6月5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本律师出庭辩护;2017年3月1日中级法院对周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释放,2017年8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子酒店组织卖淫一案宣判,判处其同案人员有期徒刑3年5年8年14年到无期徒刑不等,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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