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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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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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我见

发布者:刘茂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24人看过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你辩护

近年来,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为体现本所刑事辩护的资源优势,打造西部刑辩强所,我所全体律师同仁在刘茂川律师的带领下努力提升刑法、刑诉功底,认真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获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委托人及家属的赞赏。比如刘茂川律师成功辩护实习警察兰某一审被判故意伤害致死罪,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案、陈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一案、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缓刑一案、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刘茂川律师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等案件均能直接体现本所的刑事办案水平。

我们的成功在于我们比其他同行付出更多的艰辛,我们做到了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自接受委托起,我们做到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找准辩护切入点,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忠言相劝提供法律帮助。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案件或不适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会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给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认真交换辩护意见,力求让起诉部门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我们会到人民法院复制案件的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并研究案件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细节,认真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力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多方面全方位的为被告人做好辩护准备工作,并书面写好辩护意见,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在法庭上,我所律师敢于仗义执言,做到不卑不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能说服公诉人、审判人员。实践证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都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达到了刑事辩护的目的。

经过实践的检验,本所律师不仅擅长办理刑事案件,而且也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民商案件,刘茂川律师擅长的刑事辩护已经成为了本所的最大特色,其所办理的刑事辩护,更是站在了温江区刑事案件的重要地位,在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在善于辩护的技巧之上,我愿意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你辩护。

树立正确的辩护观念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聘请律师时,最关心的问题是律师能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把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救出来”,那么律师能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救出来”吗?

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就应当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辩护观念。

一、辩护的性质:委托人应当明白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辩护,不是为黑社会辩护,也不是为犯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有罪但应该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阐明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参与辩护,律师的意见会引起法官的注意,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定性,作出公正的处理。

二、辩护的必要性: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实际上也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因为实行错案追究后,法官也担心办错案,现在也注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刘茂川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有不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其辩护的真实背后是律师为法律的公正辩护,为老百姓不被冤枉受狱而辩护。

三、理解辩护,中国诉讼有三难即行政诉讼立案难,刑事诉讼辩护难,民事诉讼执行难。因此,委托人应当理解律师辩护的难度及其付出大的艰辛,而且律师为了更好的辩护做的很多工作都是委托人看不见的,因此委托人应当律师,理解辩护。

律师辩护的意义

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或指控,则没有辩护的意义,显然这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误解了辩护的必要性。辩护真的没有必要吗?

一、律师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绝大部分被告人最终会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刑,那么这些有罪之人会有什么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人身安全权、知情权、申诉控告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受到法院公正审判权等。律师正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是无罪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辩护,为他们的自由,为他们的生命辩护。

二、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清楚多么需要律师的帮助。

当一个人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自由,虽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对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弱者,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维护。每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要通过一扇扇厚重的铁门和层层的警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被戴上手铐带到了会见室与律师见面,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坐在铁窗后内心充满恐惧和焦虑,急切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的心情一般人是无法理解的,只有他们自己清楚多么需要律师帮助。

消除委托人误解

一、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很多家属会千方百计找关系,特别是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更是如此,曾经遇到有的案件中家属找到所谓的“这里的领导,那里的高干子弟”,钱花了不少,最终是一点作用没有,作为律师我们也只能是尽自己的提醒义务,千万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否则白花冤枉钱。

二、委托律师确实需要付出一定的律师费。

律师可以分为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简单讲,公职律师主要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属于公务员编制,而社会律师则是不依赖国家财政拨款,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作为经济来源,并向企业一样承担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委托律师是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而且律师的工作与其它的劳动不同,很多工作做了,但当事人是看不到,这就造成委托人认为律师收费高等误解。

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做哪些工作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律师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审判阶段,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五、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当事人行使控告职能,支持控诉主张,反驳对方的辩护观点。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能与一审、二审公诉案件担任辩护人基本相同。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应当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与对方展开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七、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7月1日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新审判。

八、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改判。

应该在什么时候委托律师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越早,对案情了解的越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相反,如果到了审判阶段委托律师就很仓促了。家属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要有正确的心态,不要抱有委托了律师就马上能把人放出来想法,律师根据案情、证据和法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是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的。例如刘茂川律师办理的几件刑事案件,案件的事实清楚、构成犯罪的证据充分,作无罪辩护是不行的,但从轻罪角度辩护,最终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前一段时间办的两单案件,张某介绍卖淫案,未成年人罗某抢劫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通过律师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家属对判决结果都表示认同,对律师工作也很满意。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辩护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刘律师就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

辩护技巧总结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中,刘茂川律师总结出了能取得更好辩护效果的技巧

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

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因此需要辩护人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辩护方式进行辩护.

二、抓住重点,有针对性辩护

是有选择地对公诉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辩护,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刘茂川律师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愤怒已经转化成同情了,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辩护的方向发展.

三、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是不科学的表现,对此公诉人无言以对。

四、补救失误的技巧

补救是指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辩护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公诉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辩护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辩护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资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公诉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

我为你辩护

公平正义、忠于法律,诚实守信,优质高效是本所的执业理念,最大化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本所一直的追求和目标,而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更是竭尽全力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不仅是在为生命辩护,更是为自由辩护,为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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