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X、重庆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