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7日,购买者刘某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同被告人成某商定购买一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价格是4500元,刘某遂以微信转款500元给成某作为定金,余款约定货到支付,交货地点为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某大酒店。接着被告人成某通过打电话、微信和上家黄某联系,双方谈妥以3800元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50克,成交后,成某即以微信转款给黄某。当天14时,被告人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某商业街楼下准备乘滴滴顺风车送甲基苯丙胺去佛山给刘某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成某身上起获甲基苯丙胺54.75克。后被告人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代理过程:
辩护人提出:1、从被告人处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75克不应当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成某本人本身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应在量刑时候予以考虑;2、被告人属于贩卖毒品未遂,其通过上家交易获得毒品,在准备与下家交易过程中被查获;3、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而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良好。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点评:
被告人甲基苯丙胺54.75克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的范畴,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的量刑起点就是十五年以上,由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通过分析案情,提出有利辩护观点,才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