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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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国际贸易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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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

发布者:蒋明兵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9325人看过

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一双方之间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公民之间的借款应当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一这资金紧缺,需要用钱的情况下向原告借款,原告作为贷款人将钱借给被告一,是法律所允许的,被告一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双方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把2万元借款已交给被告一,被告一也出示了借条,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被告一、二应当依法连带承担该2万元借款及银行利息

被告一、二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借款也主要用于家庭开支,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清偿。在其中一方不能清偿时,另一方连带清偿该债务,同时,在被告一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该借款利息。在一方清偿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

三、被告三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被告三,因其用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向被告一作担保,且该《土地时使用权证》的原件系真实有效,从而说明被告三明知有该借款而进行担保。在双方未就担保形式进行约定时,依法应成为连带保证,因而被告三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夫妻连带共同清偿,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也应当连带承担。依据《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和《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以便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鼓励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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