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陶玉美。
被申请人: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杞崇福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3)安民初字第294号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质保金223240.98元和该款项自2012年8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及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3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质保金223240.98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8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2013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