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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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合同纠纷案2

发布者:蒋明兵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陶玉美。

被申请人: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杞崇福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3)安民初字第294号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质保金223240.98元和该款项自2012年8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及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3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质保金223240.98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8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2013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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