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例:你好,彭律师!我想问下;我与妻子感情不合;一分居两年之久了;第一次我们闹上了法庭;是我起诉的因她不同意;法院没判离婚;再分居两年内她对小孩是不问不管;小孩现在三岁了;现在她反倒起诉了我;并要求我给她青春损失费;她的这些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纵观我国所有法律条文,均无关于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据此,律师老彭认为,无论婚姻,还是恋爱,两者都应当秉承着平等的心态结合一起。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故此,要求青春损失费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
现实做法:
新华社报道:成都8月13日专电(记者吴光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法院老林法庭庭长何礼东是一位长期扎根于基层农村的法官。过去,他在案件审理中总会遇到一些令人头痛的要求。“很多非婚同居的情侣,在感情破裂的时候,一方往往要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理由是事前有过约定。过去,由于对此类约定的合法性没明确的界定,法院在作出不支持的判决后,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他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予支持。
青春损失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严格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