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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害人不浅的“远光狗”,看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

发布者:彭小太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919人看过


害人不浅的“远光狗”,看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

2018-04-05 彭小太 

当事人是张某是茂名市本地的一位拉运海鲜的个体户,凌晨五点时寒冷的冬天,开车送货往A02道路行驶时,被对面一道猛烈的汽车远光灯照射,瞬间双目无法看清道路的情况,当对方车辆和猛烈的远光灯散去后,张某瞬间感觉车辆车轮压着一个物体,等他下车一看到的是车轮下已经压着一个老妇动弹不得。

张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和救护车过来救助伤者,后当地救护车现场宣布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拘留、逮捕,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张某的情况,他的家属委托了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希望争取从轻处理或者不用坐牢(缓刑释放)。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我和团队的张道弘实习律师即时开展了辩护工作。经过看守所的会见、检察院和法院查阅案件、出庭辩护等工作,终于在我们介入案件的十多天后张某得以判决“宣告缓刑”,当天已释放回家


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庭前阅卷和看守所的多次会见,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如下减轻、从轻处罚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特殊的介入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被告人讯问笔录》证实:在行驶过程中被对面行使的车辆违规使用使用远光灯射过来导致被告人看不清前面的情况,变灯示意对方的车变灯的过程中,出现的视线盲区导致案发。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存在非法使用远光灯的介入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足额赔偿了XX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卷宗P92页《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讲明了:因张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张某已经表示忏悔,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后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P2XX市公安局110警情》和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相互证实:案发之后被告人是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的,现场也是有120救护车到达的,被告人到案也是如实供述的。《到案经过》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用自己手机号码拨打了报警电话110和120急救电话,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到办案机关时也是如实供述的。

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上述行为同时系法定义务,对被告人从宽幅度的幅度由法院裁量决定从轻发落。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同时呼救了人民医院的120急救中心和卫生院抢救伤者,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较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正当的职业,属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形,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请求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回家孝敬父母养育孩子。

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彭小太 律师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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