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太律师

  • 执业资质:1440920**********

  • 执业机构:广东普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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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太律师成功辩护的又一起无罪不起诉案件!

发布者:彭小太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620人看过



彭律师辩护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的记载:

事主何某驾驶车辆在途经某地时与与犯罪嫌疑人白某的车发生碰撞,当时白某摔倒在地受伤,何某下车询问受伤情况提出如何处理时遭受白某的殴打,后白某的包工头张某伙同吴某(我们当事人)等十多人到达现场,并对何某进行殴打,并把何某的手机抢走等的记载。

茂名市某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白某、包工头张某、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到了茂名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彭律师的辩护过程: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吴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了彭小太律师、马少媚实习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提供辩护,以及梁顺实习律师作为辩护团队的成员。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吴某并到检察院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组织辩护团队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一致认为吴某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提出对吴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出现在包工头张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案发现场,且吴某对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毫不知情,吴某是在与包工头通电话后才得知本案殴打被害人事实的。

本案中,吴某没有参与过殴打被害人。从本案的证据中,所有同案人的笔录均说明了吴某在交通事故现场及荔枝林没有参与殴打过被害人。仅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工头的摩托车辆损坏,事故现场没有修理摩托车的店,仅参与搭乘被害人去羊角圩支付修车款的事实。

以下是本案十二个同案人的笔录:

白某笔录,说只是看见“A和B打过司机,其他的看不清楚”“搭事主去羊角的目的是去修车,事故现场没有修车的”。

张某笔录,在P41页“当时殴打那个男司机的有A、B、C、D,没有其他人了”“吴某搭男司机其实是要去医院的”。

………

综上,从本案中所有同案人的供述中,均可以证实吴某在交通事故现场及荔枝林均没有参与殴打何某。仅是因为与其他同案人系工友关系,案发时基于防止交通肇事者何某逃跑,仅出于友情帮助搭乘何某到羊角支付修车及医院医药费用,也并没有任何伤害何某的行为。

二、本案中吴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参与其他同案人殴打何某的预谋。

2016121日,吴某与工地包工头等十多人在高州吃饭后乘坐摩托车返回观珠,在高州路上,何某驾驶汽车违反交通法急转弯没有打转向灯,导致撞上白某摔倒在地上受伤,随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本案的诱因是何某驾驶汽车违反交通法急转弯没有打转向灯撞向白某摔倒受伤,才产生的语言冲突,才有吴某的工友殴打了何某的事实。案发的突然,吴某根本无法与白某、张某等人预谋。吴某驾驶摩托车速度缓慢,最后才到达交通事故现场。此时交通事故双方争执不下,争吵中工友里有人要求小货车上的被害人赔偿修理摩托车的费用,于是指使工友搭载被害人离开现场,驾驶的是吴某的摩托车,由吴某坐在摩托车后面。

当摩托车行驶至羊角路口,被害人说身体不适要下车,工友与吴某便同意让被害人下车,后工友与吴某驾车回到了某广场。工友和吴某在某广场等待其他工友的过程中,接到包工头的电话才得知,对男事主进行了殴打的行为。

同案人白某等人笔录均可以证实,因为交通事故案发的现场没有修理摩托车的地方,工友与吴某搭载事主某路口目的是要求何某到羊角出钱修好其损坏的摩托车和到某医院处理伤情。

三、吴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被害人何某没有造成损害,对社会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并未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包工头等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由于吴某根本没有出现在包工头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案发现场,并且吴某对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毫不知情,而是在与包工头通电话后才得知本案打人事实的。主观上,吴某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吴某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因此被害人的损害事实与吴某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吴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吴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有参与到殴打被害人何某,被害人何某基于案发时的混乱也无法精确指认参与殴打其的是哪些犯罪嫌疑人,以及本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了何某没有参与殴打白某。

因此,贵院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结果:

茂名市某区检察院采纳了彭小太律师的辩护意见,吴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到此,吴某已无罪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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