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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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有烦恼,律师教你怎么搞

发布者:陈伟鸿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654人看过

就房屋市场的交易观念而言,如果一处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或他杀等非自然死亡事件,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凶宅”,购房意愿及房屋价价格都大受影响,甚至会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因此,卖方故意隐瞒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如知道房屋的真实情况,应该怎样维权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四通过某中介看中开发区某房屋,并与该房屋业主张三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李四问张三,该房屋是否曾有人去世?李四答复:未出现过此情况。于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四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但签约付款后,李四才从邻居了解到真实情况:原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李四找到张三协商退房事宜,但张三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于是李四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张三退还购房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属于卖家必须披露的房屋信息。但本律师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方,由买方作出选择。因此,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欺诈了买方,违背了买方的真实意愿,买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合同。

上述案例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张三隐瞒了房屋曾发生自杀事件的情况,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买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有重大影响。

为避免买卖双方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本律师对于买方和卖方分别有以下的法律建议:

对于卖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房屋情况。如通过书面告知房屋过往是否发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情况,让买方签名确认。买方知晓后并不介意仍购买的,买方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追究卖方责任了。

对于买方:一、多方探听房屋的情况。例如向中介、周边邻居和小区保安打听房屋情况或上网查询。

二、可在购房合同当中约定卖方隐瞒房屋情况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如“卖方保证房屋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况。若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告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之类的合同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例如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只有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逾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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