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是亲兄弟,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双方发生矛盾。于是,被告将原告的部分证件拿去,包括原告的户口簿、宅基地证等等。原告为此找到陈伟鸿律师,委托陈律师向被告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陈律师刚接受委托时,原告存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无任何证据证明证件是被告拿去的。
对此,陈律师一方面依据《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确定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具备可诉性;另一方面,向有关单位搜集案件相关的初步证据,以具备起诉条件让法院受理立案。在此过程中,陈律师的观点是:虽然原告不具备任何指向被告的证据,但由于原被告间是兄弟关系,案件的发生也是因为母亲离世后的家庭纷争,被告拿去原告的证件只能妨碍原告行使相关权利,而不能获得替代原告行使相关权利的能力。因此,该案有调解和和解的空间。据此观点,陈律师的代理思路就出来了。
最终,经陈律师不懈努力,该案以庭外和解结案,原告得以拿回自己的所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