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9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原告与被告曾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对小孩的抚养权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后原告到长沙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离婚纠纷案件,并帮其争取小孩抚养权,通过律师的认真调查取证,收集对原告离婚及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维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本可以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但原、被告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无法得到改善,足以表明原告与被告无和好的可能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决心。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调取到了对原告争取抚养权有利的证据,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