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汝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处理意见如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有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和双方借贷的合意,即除了转账记录外还要有双方就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从2015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2020年初。双方在同居多年期间互相有大量的经济往来,一、二审庭审时,李XX主张林XX欠其借款,李XX自己都不能详实地说清楚其支付给林XX的款项的具体情况,林XX对李XX的主张予以否认,认为双方间的经济往来是双方以恋人关系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互相赠予及共同生活的支出,李XX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林XX“承认”的借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等。因此,李XX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李X提出林XX欠其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而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