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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保险能分吗?如何分割?

2020-07-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7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简要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这种保险发生事故时获得保险金,否则作为储蓄计息。对此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处理。

 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属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当今,人们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但是,多数当事人离婚时,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离婚后再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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