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村委会应当公布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应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据此,在征地补偿费由村委会到村民手中这一关键环节中,村委会那3-7人根本无权直接进行决定,而必须将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此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该条规定给了村民以不服村民会议决议的救济途径。
本法第30条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即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项及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上述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等职责,村民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上级政府往往会以信访答复的事项不可诉为由进行应对,而实际上村民的诉求性质根本不是信访,而是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责。这样仍然可以起诉政府的信访答复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从而令政府试图阻止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小心思最终落空。
另外,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其内容就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确不容小觑,但绝不意味着其可以肆意妄为。当村民对相关事项提出质疑时,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义务作出耐心、细致的解答,并告知村民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