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需要先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郊区村镇建房许可证》,建房后又需经勘验,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办证”的核验意见,就可以了。
判决书节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本)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向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制: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本案中,第三人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时,已经原告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三滘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郊区村镇建房许可证》,建房后又经勘验,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三滘村民委员会对其出具“同意办证”的核验意见。因此,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符合当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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