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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盟商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不一定,大部分法院此种情况支持解除合同,但也有部分法院判决加盟商败诉,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法都不同,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王X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依据为:1.XXX公司没有依法备案登记,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和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2.XXX公司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XXX公司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具备与王X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于特许人应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是否进行依法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双方签订之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有:商标、经营管理模式的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费用的项目、金额及支付方式、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开业指导和培训、营销管理培训、开店所需相关文件及书面资料、店面装修设计及室内布置、经营状况、品牌标准化的管理和监督等,上述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约定,已经囊括了特许经营合同所应具备的实质性内容。王X在本案中并未明确需要XXX公司披露何种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对其订立讼争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何种影响。因此,XXX公司对于其他信息的披露与否,并不足以影响王X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以及王X对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此外,讼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王X有权在合同期内使用“XXX”品牌标识等知识产权产品,至于王X是否实际使用,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王X以XXX公司未披露信息、未使用“XXX”品牌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X还主张因XXX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情况,因王X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以上事实,且欺诈为合同法规定之撤销合同而非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此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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