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能退。如果公司方已经提供了培训或者选址服务,则要扣除该部分的服务费用。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交了49800元加盟饮品店,合同签订后2个月,因为选不到合适的店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最后法院判决退39800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书》约定谷某某公司的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等授权姚某使用,姚某在谷某某公司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向谷某某公司支付品牌经营费,从合同内容来看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书》未约定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姚某于2017年5月19日与谷某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2017年7月19日要求解除该合同,间隔时间较短,且双方均确认姚某并未利用谷某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现姚某诉请单方解除合同有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时,谷某某公司已依约为姚某提供了店面选址服务,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谷某某公司另称其因姚某加盟而招聘人员并支付工资,就此提交了职位申请记录、银行回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人员系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招聘,故谷某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姚某单方解除合同等因素,酌情判定谷某某公司退回姚某品牌经营费398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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