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张静),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民诉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民诉法解释》第132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1276人看过注销了微信号,微信聊天证据还能用吗?
135人看过广州白云区名誉权争议律师,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他
171人看过广州黄埔区名誉权纠纷律师,如何证明发布者身份
153人看过天河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争议律师(可代拟法律文
133人看过白云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律师(可代拟法律文
190人看过广州白云区名誉权争议律师 相关法律规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