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关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问题,最高法院已有明确解释,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从以上规定看,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原则上不准许,只有两种情形是允许。
另外,对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高法只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但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是否准许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由于原审判决已被裁定撤销,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就恢复到了原审立案之前的状态,因此重审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与原审诉讼请求相同与否,不应当存在变更或反诉的问题,而应当把它视为一个新的诉讼,不应受原审诉请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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