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凌晨,身在佛山的朱某发现自己身上的银行卡在广东省吴川市某银行自动柜员机被取现1.5万余。慌忙之下,朱某立即报案。后朱某找银行协商不成,随即以银行未尽保障客户资金及交易安全的义务,对银行卡的真伪缺乏辨别能力,致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银行卡短时间内被异地取款六次共计15800元,实属异常,该卡被盗刷的可能性极高。况且,朱某发现卡内资金被异常取现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虽然银行认为交易地与佛山相距不远,不能排除涉案交易是朱某或其授权的人所为。但由于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交易并非伪卡交易,故对涉案交易属伪卡交易的事实予以认定。
此外,银行在涉案交易中不能识别伪卡,未尽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在相应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凭密码支取款项是涉案交易的关键,朱某作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防范因银行卡丢失、被复制使用所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朱某曾委托他人使用银行卡取款,事毕又未及时修改密码,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对朱某的卡内资金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银行须向朱某赔偿9563.0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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