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的公司由两名股东出资组成,经理是大股东(持股60%),我是小股东(40%)。大股东为了让我退股,采取停止营业的方式来要挟,并要求我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其指定的人,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张先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这一情况: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张先生是否转让股份取决于自己的决定。如果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话,可以继续持股;如果同意转让股份的话,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转让股权。
(2)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理身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停止营业的方式来要挟其他股东,违法法律规定,张先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无法解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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