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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45人看过举报


张静: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上诉人设立凡X加盟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佣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知识产权,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等内容。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授权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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