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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服装专卖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98人看过举报


张静: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经营模式要统一就属于。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订有乐XX公司授权周某在该合同指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其“乐”品牌系列服饰并使用“乐”专卖店的名称,周某经销点内只能专卖乐XX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与商品有关的配饰品,并且由乐XX公司负责店铺形象、装修图纸等设计工作,以及全权为周某安排配置货架、模特、灯具,由乐XX公司到周某店铺做员工培训,指导有关物流管理、卖场陈列、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故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所规定的法律特征。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使用了“乐”品牌以及乐XX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故本院对周某主张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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