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1984年林某以户主身份获得宅基地登记,此后其与伍二一家三人生活在该宅基地所建房屋。林某于2000年去世,其后伍二妻子梁某到法律服务所申请将该宅基地证使用人由林某变更为伍二及儿子名下,并办理了见证书,伍二及其儿子凭见证书向原新滘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申请变更宅基地证使用人,该办公室批准,此后伍二夫妇对房屋进行过重建,但未办产权证。2015年,伍二的兄弟伍大、伍三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梁某在林某去世后单方面到法律服务所办理的见证书仅有其本人签名,应属无效,据此进行的宅基地证使用人变更也应无效,梁某行为属于侵占林某遗产,故诉讼要求被告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被撤销,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接管宅基地资料档案)撤销对宅基地证的更改。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争议宅基地使用人是林某,林某死后原镇村镇建设办未征得林某的其他继承人同意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变更为伍二父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支持原告五人要求撤销该变更行为的主张,判决撤销宅基地证使用权人的变更登记。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决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原告现均因外嫁或工作原因户口已迁出,非该村村民,且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原地上房屋也因重建而灭失,故宅基地证上使用人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审原告并不存在利害关系,故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未对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而作出实体处理错误,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