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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当对加盟商披露哪些信息?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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