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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筹备组有主体资格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出庭。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第二,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应当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因为还未向街道办备案,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而已经备案的临时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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