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预告登记只是为了登记主体将来实现物权的中间状态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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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东某资产分公司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涉案房屋《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由此可见涉案房屋的登记属于预告登记。而《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只是为了登记主体将来实现物权的中间状态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不能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效果。东某资产分公司虽主张是由于金某公司一直未联系建设银行,其对涉案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不存在过错,但并不能因此改变预告登记的性质,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