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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效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分手纠纷第32讲:分手后写的借条,男方抗辩说没实际借款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关键看证据,每个案件的案情和证据都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一般说来,如果有实际欠款关系就要还,没有实际欠款关系就不用还。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经营一个公司,后公司注销,两人也分手,分手时男方给女方写了个20万的借条。后男方不还款女方诉至法院,男方抗辩说自己写了借条后女方没转款,所以借款关系不存在,不用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其实是双方恋爱期间合伙经营公司的结算,只是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于是判决男方应当还款。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

    法院认为:双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设立某公司并进行经营,该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注销。经双方核对,邓男于2021年2月18日向范女出具《借条》,明确为经营某公司,收到范女借出的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邓男表示双方在合伙做生意赔钱后,范女答应借款20万元给邓男继续经营公司,邓男才写了这张《借条》。但在书写《借条》后,范女始终没有向邓男或公司打款。邓男虽书写《借条》但没有形成事实的转账,因此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双方作为男女朋友关系共同设立经营公司,在公司注销后,经双方核算,邓男确认应返还20万元给范女,便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向范女借款20万元。结合范女的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范女陈述符合常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邓男答辩称在公司注销后,想向范女借款20万元继续经营公司,维护客户,便先写好《借条》,但范女一直未转款。邓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不当注销,且双方作为男女朋友已讨论分手的情况下,在未收到范女转账或无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便出具《借条》给范女明显有违常理,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邓男向范女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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