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实践中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终身都需要监护人的。如果精神病人的父母去世了,则需要有新的监护人。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新的监护人。如下面这个案件,精神病人张三女本来的监护人是其母亲,但其母亲生病即将去世,于是通过遗嘱指定其侄子为女儿张三女的监护人。后打起继承官司时,其他继承人称侄儿无权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后就认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认定侄儿有权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关于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首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公民启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而且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特别程序亦非民事诉讼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权依据证据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张三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佐证,且张三女的法定监护人谭后妻在遗嘱中亦已经说明“谭侄儿生前照顾,出钱出力,不胜感激;女儿张三女,1969年8月28日生,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及料理我的身后事,女儿现在亦被侄儿谭侄儿照顾,继子亦无照顾我生活起居……”,因此自愿将其名下财产交由谭侄儿一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谭侄儿担任张三女的监护人是谭后妻意定监护的体现,且已经过张三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故张二儿称谭侄儿不宜在本案中担任谭帼明的监护人,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