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证券公司等投资顾问机构不能夸大投资收益,虚假宣传。如果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减少服务费。如下面这个案件,投资者指出咨询公司夸大收益,要求退还咨询服务费,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夸大收益的行为构成违约,可以以减少咨询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酌情判决投资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1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案涉合同不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当严谨审慎地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咨询信息。从徐某提交的中某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的授课视频和广东证监局作出的相关决定书等证据可以发现,该工作人员曾夸大过往投资收益和吹嘘个人投资能力,即中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存在对服务能力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行为。因此,本院认为中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第三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描述”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中某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除了退回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对应的咨询服务费之外,其还应依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以减少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减少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本院综合考虑咨询服务费总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减少的金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