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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第101讲: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能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可以,具体按合同约定的来。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天数,就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发函解除租赁合同。从出租人收到解除函的当日,租赁合同就解除。另外,如果出租人不发函,而采取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则从承租人收到起诉状当日起视为合同解除之日。所以建议承租人先发个解除函而不要直接起诉,这样合同可以早一点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合同租赁期限至2018430日止,之后双方并未再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据此,出租公司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承租公司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如逾期超过7天仍未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出租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公司长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另至今未按约定支付202121日起租金,出租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

    综上,出租公司享有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法定和约定权利,承租公司主张出租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出租公司2021226日向承租公司发出《公函》明确表达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函件即时到达承租公司,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226日解除? 如上所述,承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出租公司有权不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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