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精神病人和其监护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接受遗赠。但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放弃继承权。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为精神病人的财产管理人,不得做出对精神病人不利的行为,否则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张大女是一级精神病人,其做出了放弃继承声明,放弃了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张大女的儿子是其监护人,其儿子在放弃继承声明上也签了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放弃继承声明有损张大女的合法利益,认定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的效力问题?对此,本院具体评析如下:张大女属一级精神残疾患者,监护人系其子张某生? 对于作为陆母遗产继承人之一的张大女,虽在《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上明确声明放弃对陆母遗产的继承权,且有其法定监护人张某生签名,但由于张大女为一级精神残疾患者,且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的规定,张某生作为张大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张大女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张大女利益外,不得处分张大女的财产?张某生作为张大女的法定监护人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张大女对遗产的继承权,该代为放弃继承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张大女的合法利益受损,该放弃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该份声明表示的放弃继承该份遗产的效力不予认可? 综上,被继承人陆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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