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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寄丢了,快递公司只赔快递费的三倍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快递寄丢的情况非常普遍,此类纠纷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寄件人寄件时有投保,则按投保的赔偿金额来。2、如寄件时未投保,看快递公司有无在快递单上标注赔偿标准,一般会标注未投保的情况下,只赔偿快递费的三倍,该声明是有效的(但快递单需寄件人签名,声明才有效)。3、如快递公司未在快递单上标注声明,而是通过其他不易为寄件人察觉的方式声明只赔三倍,则声明无效,快递公司需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寄了价值3万多的货物给客户,货物寄丢了,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3万多元。快递公司辩称速递详情单上声明未投保的情况下,最多只赔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寄件是通过电子下单,速递详情单上并没有李某的签名,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说明义务,该声明对李某不生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李某3万多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圆某公司对李某寄件及该快件丢失的事实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的损失如何确定;2.关于圆某公司“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票”的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李某的损失? 李某向法院提供的淘宝交易聊天截图、备货截图、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淘宝订货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已经尽到其应尽的举证义务,足以证明涉案丢失快件的拿货价格合计30964,圆某公司对此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关于圆某公司“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票”的条款是否有效? 圆某速递(详情单)为圆某公司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圆某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李某并未在圆某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圆某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某进行说明? 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圆某公司应按照李某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30964元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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