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有用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此约定风险很大,需由守约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而合伙纠纷中,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合伙项目的盈利或亏损,都需要进行清算才能算出金额,在没有清算或因财务账册不完善造成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守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金额,就很难索赔。律师建议:签订任何种类的民商事合同的时候,最好不要约定如违约需赔偿实际损失,而直接约定一个具体的违约金,如20万。这样发生违约行为的时候,就不用守约方自己来证明自己的损失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名义股东在做公司决策的时候,需取得实际股东的书面同意,否则造成损失需赔偿。后名义股东未取得实际股东的同意将公司委托给其他人经营,实际股东起诉名义股东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实际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因合伙项目未清算,故驳回实际股东要求赔偿投资款22万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黄某要求陈某赔偿投资款损失22万元能否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以陈某名义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并未约定作为分公司负责人身份登记,尽管陈某持有横沥分公司48%(含代持黄某0%股份),也没有法律规定持股最多的一方必须登记为负责人? 黄某主张陈某将权利转委托给案外人巫某,其对巫某的选任及指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 第二,协议约定黄某不得随意干预陈某的正常经营活动,黄某也自认未实际参与横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现黄某以陈某的行为致使其无法参与横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鉴于横沥分公司的性质,无论是陈某还是黄某,事实上均无法登记成为横沥分公司的股东。黄某出资22万元投资横沥分公司,能否收取分红及利润,取决于横沥分公司的经营状况? 黄某认为陈某涉嫌通过利用合同合法形式,侵占黄某财产,该主张不成立? 第四,黄某作为投资者,知道有其他合伙人,代持协议签订时,巫某、谢某也在场,黄某也认识前股东吴某,黄某并无证据证实其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主张陈某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横沥分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通过股权代持合同套取黄某资金,显然不能成立? 第五,协议明确约定,陈某受黄某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本案《股权代持协议书》具有委托合同性质,虽然陈某未按约定履行在行使表决权时需要提前通知黄某并且获得书面授权的义务,存在违约,但协议并未约定陈某违反约定应向黄某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主要是关于黄某要求陈某退钱的沟通,无法体现黄某对陈某受托行为的监督与纠正。在横沥分公司未清算的情况下,黄某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确定,该实际损失是否因陈某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也不确定,在黄某的投资款已经投入横沥分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现黄某直接要求陈某赔偿投资款22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