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恋爱期间转款给对方,分手后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既然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就不属于没有理由的转款,二审属于赠与。至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要看金额和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转款都是小金额,法院判决不用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其中,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法律上的受益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张男自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龙女转账多笔包含520元、1314元的款项,属于张男为博取龙女的好感,在追求期间的爱意表达,该种转款属于正常恋爱馈赠,至于较为大额的转款,根据张男的陈述,也并非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追求及博取另一方好感,进行一定金钱上的投入十分常见,张男作为成年人,应知道恋爱关系的建立受多种因素影响,金钱投入不必然能达到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结果,张男既然为追求龙女自愿转账,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现并无证据证明龙女以结婚为由向张男索取钱财,故张男的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予,仅因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已赠予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据此,张男主张龙女收取217173元属于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龙女予以返还217173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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