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前提是需符合广州市购买车位的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周某当年拿江某身份证去买车位,车位登记在江某名下。多年后周某起诉过户回来,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本有权起诉过户,但由于广州市规定非业主购买车位需符合无其他业主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周某未举证其他业主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判决驳回周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双方是否属于代持关系的问题?周某认为双方系代持关系;江某则表示不知道周某用自己身份证购买涉案车位,同时表示对周某的冒用签名行为予以追认,但不同意返还车位? 双方争议在于周某是否有权主张江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江某是否知情周某借用其身份证,周某均有权主张江某办理协助过户手续?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因周某系用江某身份证购买涉案车位,结合2017年2月双方协商一致准备办理过户的事实来看,本案双方现有状态宜认定为代持关系。
第二,周某主张涉案车位由江某代持,对涉案车位享有事实物权? 对此本院认为,代持是指双方合意登记的行为,不存在房产管理部门对车位登记错误的问题,所以其主张对涉案车位享有物权,不予支持? 周某主张代持法律关系,应为债权关系,周某仅对车位享有请求江某配合转移登记权利,故周某主张对车位享有物权,不予支持?
关于江某是否要配合周某将涉案车位过户到周某或指定第三人的名下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要求。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对外出售时,需在小区公示并办理公证,证实无其他业主主张优先权情形下,才能出售。本案周某并非涉案小区业主,其借用他人身份证规避限购政策,系自甘风险行为,故其要求协助过户也应参照适用上述满足业主优先权的条件,现周某并未能举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请求过户亦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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