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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委托他人卖房,代理人有权发函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看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范围,如果有约定,代理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无权。如下面这个案件,业主谭卖家委托贺某与买家黄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因黄某不买房了,贺某发函通知黄某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没有解除合同的授权,认定以业主谭某起诉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给黄某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贺某作为谭卖家代理人,与黄买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黄买家签订合同时亦清楚知悉委托关系,故上述买卖合同直接约束谭卖家黄买家。合同签订后,黄买家已依约向谭卖家支付购房款,故该合同已为生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90日内完成交易过户手续贺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向黄买家发出敦促函,要求黄买家办理过户手续。而黄买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已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即黄买家以其实际行为不再履行合同,故谭卖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院予以支持。而谭卖家授权贺某的委托事项中,并未授权其有权解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故贺某黄买家发出的《取消合同通知函》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涉诉合同应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710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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