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房价不一致,卖家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一般都是买家主动提出来的,或是为了避税,或是为了多贷z款,此种情况下,网签合同是无效的。卖家在网签前可以反悔,要求按照真实的购房价格网签,但不能仅以此点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容易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家的义务是付款,卖家的义务是配合过户,本案中,卖家提出网签金额不一致自己有风险时,买家立即同意修改,甚至愿意一次性付款,但卖家仍不肯配合过户,最终认定卖家构成根本违约。但考虑到买家也有过错,故降低了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买家已依约支付定金20万元。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的付款要求,张买家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首付款438万元(不含定金及贷z款)支付至银行资金存管账户,于2021年3月30日前办理贷z款100万元的申请手续。据查明,买卖双方于2021年2月7日签署网签合同后,张买家的公积金贷z款929000元于3月3日获得审批,并在3月8日开始多次向吴卖家提出共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z款面签手续,但吴卖家一直未回复确定面签时间,并在4月19日要求将网签合同金额更改为与涉案合同一致,否则不予配合面签,并表示阴阳合同无法保障其权益。对于吴卖家提出的该问题,张买家回复可以提前将合同价款差额打给吴卖家以保障其按时收款,但吴卖家未表示同意。4月24日,张买家提出将扣除定金20万元、贷z款92.9万元及公积金监管287.1万元后剩余的158万元与吴卖家一起办理存入资金存管账户的意见,但吴卖家不同意,坚持要更改网签合同。4月26日,张买家向吴卖家发出《办理购房资金监管业务及履约告知函》,表示张买家决定全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请吴卖家于4月30日前与张买家或中介机构联系,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将剩余房款538万元支付至银行资金存管账户。从上述情况看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买家无论是办理按揭贷z款(3月30日前)还是支付首付款438万元(4月30日前),都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且在吴卖家提出涉案合同、网签合同金额不一致无法保障其权益时,张买家亦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于4月26日表示同意放弃按揭贷z款改为全款支付,但吴卖家始终以两份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为由拒绝。对此,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买家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房款以保障出售人的收款权利,本案中张买家在此节并无违约情形;而吴卖家作为出售人理应为张买家付款提供协助配合义务,但从上述查明情况看,吴卖家既不配合办理公积金贷z款网签手续,在张买家提出全款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亦未配合办理银行资金存管账户手续,且在庭审时仍坚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应认为吴卖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