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进行实体审理。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