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收宅基地与村民小组还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应当与村民小组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征收人仅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未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被法院认定为征地程序违法。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征收朱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征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四原告的父亲朱父,征收行为的跨度从2007年6月芽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同意与开发商签订《乐园芽某村自行建设协议书》,到2008年5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征地批文和2011年8月被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止,在此征收土地房屋期间,四原告的父亲朱父仍在世。被告涉案征收土地的行为虽然经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也与原告祖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签订了相关的征收土地协议,并给村民小组支付了土地补偿款。但四原告的父亲作为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告征收其宅基地、拆除其地上附着物未经原告的父亲同意,未与原告父亲签订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父亲进行任何补偿安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