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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共同遗嘱一方可以变更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9人看过举报


共同遗嘱一方可以变更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看另一方还在世不。如另一方已去世则不可以变更如另一方仍在世,则可以变更。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俩立共同遗嘱,约定都去世后财产归子女所有。后丈夫先去世,妻子想更改遗嘱,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何父去世后,其占有的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处分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于2014113日前往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立下《遗嘱》,遗嘱载明:在我们二人都去世后,将以下财产交由儿子何二儿、女儿何三女二人共同继承: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电器、家私、日用品等;2、何父、杜母名下银行银行存款;3、现金、金银首饰。因此,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所共同设立的遗嘱,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与普通遗嘱不同,共同遗嘱的效力包括设立效力执行效力,两者应当予以区分。关于设立效力,共同遗嘱只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效力即遗嘱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决定遗嘱内容能否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其设立的遗嘱便自然生效,也自然可以立即执行。但共同遗嘱与普通的遗嘱不同,其系两名以上立遗嘱人共同设立,意志上有牵连,处分的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时受到另一方意思表示的限制。因此,共同遗嘱并不必然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发生执行效力。因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在遗嘱中明确约定了遗嘱生效时间为双方均去世后,即该份共同遗嘱具有执行效力的时间应为被继承人何父与杜母均离世之后。现杜母尚健在,故杜母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继承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杜母对涉案房产享有12的份额,但因遗嘱的执行条件尚不具备,故杜母要求继承分割被继承人何父名下涉案房产12份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母要求确认涉案房产12份额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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