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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土地后不过户,土地被查封了能提执行异议吗?

2023-02-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是因自身原因不去过户导致土地被查封,就不能提执行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某买家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本可以过户却一直不过户,导致土地最终因卖家公司欠债被查封,判决不支持买家公司的执行异议。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主张不得执行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解除查封措施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即陈某主张排除执行必须满足前述四个条件方能成立。本院认定和某公司与长某公司于2013113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以及长某公司合法占用涉案土地均在法院查封之前。至于转让款的支付,涉案土地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款8465000元,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长某公司已经向和某公司支付7465000元,鉴于和某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不作赘述。至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能办妥的问题。和某公司与长某公司于2013113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涉案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被法院首次查封,在此三、四年期间,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过户障碍。陈某虽然举证证明长某公司以和某公司的名义向国土部门申请要求对土地面积减少问题进行复函,但是国土部门的复函并未显示土地面积存在减少的问题,而且土地面积的减少并不必然阻碍双方成立项目公司,而现无证据证明长某公司曾要求和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或就成立项目公司进一步磋商,而且陈某在2015年已将长某公司注销,其二人对于该行为可能导致无法成立项目公司以及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的情况和相关后果亦是明知并存在过错的。因此,陈某对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过户存在过错,陈某诉请某号案不得执行涉案土地使用权,以及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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