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垫付工程款资金周转后,对方不认了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与被告有工程合作,因被告资金短缺,原告就向被告转款了87万帮助其周转。后被告不返还,并辩称双方之间有多笔来往的转款,都是属于工程款项。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该87万没有证据显示属于工程款,应当是属于原告的个人垫款,判决被告返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华某公司、刘某是否应向杨某返还涉案款项及具体金额和利息。首先,关于涉案款项性质问题。杨某向刘某转账涉案款项,从双方在2017年10月8日至14日期间微信上对账往来信息及刘某于2017年10月14日向杨某发送修改后的《各项开支明细新版本2017.10.8已更新对数》电子表格的内容看,能反映涉案款项是杨某向刘某经营工程项目提供的资金周转,属于杨某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华某公司、刘某辩称涉案款项是刘某与杨某之间因工程原因而存在的相互转款、相互支持,但华某公司、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与刘某存在刘某、华某公司经营工程之外的其他生意或工程关系,刘某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取涉案款项的依据,故法院对华某公司、刘某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确认杨某主张涉案款项是其向刘某、华某公司经营工程项目提供的资金周转。
其次,刘某、华某公司辩称其已归还涉案款项,虽然刘某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向杨某转款远高于杨某转账款项,但杨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收到刘某的款项已用于华某公司、刘某经营的工程项目工程款,且双方对数的《各项开支明细新版本2017.10.8已更新对数》电子表格也可佐证杨某的主张,故法院对华某公司、刘某辩称已向杨某返还了涉案款项不予采纳。
最后,华某公司、刘某应向杨某返还款项金额及利息问题。杨某主张的2017年10月12日汇款4万元,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杨某也无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其向华某公司、刘某提供的工程项目资金,故法院对杨某主张的该款项不予确认,对其要求刘某返还该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余涉案款项87万元,杨某要求刘某返还款项87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因返还款项纠纷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收录的案由,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返还款项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