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诉讼案件中,告错了被告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审查后会告知原告正确的被告是谁,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则法院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否认拆除涉案房屋,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实施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搬迁工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向原告释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但原告拒绝变更,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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