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投资行为已经完成,则不能起诉退还投资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曹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2015年12月,曹某经口头协商委托张某投资同某公司一年并定期获取投资收益,投资本金共80万元。后投资期限届满,曹某与张某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将曹某的上述80万元投资款与张某的90万元投资款共170万元转投至同某泰企业作为新疆华大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张某进行代持。因此,曹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曹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有收取其相关费用,曹某主张其与张某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曹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协议书》并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支付收益以及利息的问题。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依约履行《委托协议书》的内容。虽然曹某对张某提交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收款收据》、《确认函》不予确认,但上述证据的内容以及《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编号与《委托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曹某已收取部分收益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曹某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故法院对于《委托投资协议书》、《收款收据》、《确认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已根据《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将曹某以及张某本人的投资款共170万元转账汇入同某公司的指定银行账号。签订《委托协议书》后,同某泰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某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2016年12月1日出具)确认已将上述170万元投资款转投新疆某大投资款,并于2017年6月5日将张某变更登记为同某泰企业的投资人,出资额为170万元,出资比例为1.42%。至此,张某实际上已履行为曹某的投资款进行转投并代持的委托事项。另外,曹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收取收益后未向其转账支付的情形。因此,现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违反《委托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曹某要求解除《委托协议书》并返还投资款、支付收益以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282人看过投资纠纷25讲: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
193人看过广州天河区投资参股纠纷律师 退还投资款
233人看过投资转款后取得公司盖章的证明材料就是股东了吗
193人看过广州投资参股后未取得股东身份能退款吗?
255人看过广州投资认购股份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171人看过广州隐名股东被确认出资份额后直接享有股东权益